当企业申请破产时,需要一个特殊的经理来处理企业的相关事项,我们称之为破产经理。作为一名破产经理,你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那么,破产经理是如何产生的呢?阅读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方式有三种立法:
1、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是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使用的。
(这也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一种方式)。法院决定在破产程序中指定谁是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效率高,破产管理人可以及时产生,但其主要缺点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2、债权人选为管理人
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会议选择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直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中或债权人会议未选择破产管理人。这反映了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自治精神”.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效率低,债权人会议可能无法选择破产经理。
3、由机关指定
以中国台湾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权利,因此受到更多的批评。
二、公司破产债务要如何偿还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破产受理后刑事查封如何申请解封
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