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是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下一步,我们将介绍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区别,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区别

1、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2、不同的清算程序

解散清算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法院在法院强制清算时指定清算小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选择。

4、债权人的作用各不相同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是被动的,清算程序由清算小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和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处理计划。

二、公司解散后还有法人资格吗

公司解散后还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所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协商不成,员工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