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繁重复杂,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性质,因此破产管理等事务不应由法院处理。

那么,破产管理的选择时间是什么时候,选择的方式是什么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回答。

一、破产管理的任选时间是什么时候,有什么方法?

由于破产程序立法的不同,选择时间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律国家,破产程序开始主义,法院破产前,破产程序没有开始,债务人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改变,其财产仍由其控制,法院破产,指定破产经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2、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法院在破产宣告前受理破产案件。

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债务人不能再管理和处置财产,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经理,由临时财产经理全面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正式破产宣告后,由选定的破产管理`经理从临时财产经理处获得管理权,占有和分配破产财产。

上述两项立法都使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破产人因私人或其他目的非法处置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选择破产管理人的时间是合适的。

在我国破产程序中建立临时财产管理制度,可以与破产宣告后建立的破产管理制度联系起来,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的管理和控制开始,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偿还利益.

任选方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选为管理人。

3、由机关指定。

二、公司宣告破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

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

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

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

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四)破产清算

三、破产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该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

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其内容包括破产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宣告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宣告应进行的其他事项;破产宣告日期。

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的有关情况,《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债权人重新登记等内容。

《规定》第38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有异议时能否申诉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疏忽和缺憾,必然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的裁定有异议时,要申诉与法无据,人民法院对申诉受理与不受理也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而《规定》第38条就解决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