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辖法院规定有地域管辖权,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是资金评估和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偿还。
一、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1.区域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按照司法解释,是指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处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债务人无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层次管辖。
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三)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
三、法院裁定破产的效力
法院裁定破产是当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资产仍大予所负的债务,但一时资金不足,其他资产又不能马上兑换为现金用以清偿到期偿务时,而被法院裁决为破产。法院裁定破产须根据公司或债权人申请,依法决定是宣告公司破产还是驳回破产申请。法院一旦作出受理破产的裁定,就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中止公司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2、除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外,公司不得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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