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不能宣布破产时,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专业的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等情况也需要清算。
那么,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更多。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不同的清算前提。
当公司有解散原因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公司应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解散清算包括自我清算和强制清算。
可以看出,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算能力,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
2、清算的根本目的不同
由于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本可抵债,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是很明确,法律基本上不干涉企业原有的资产处置行为。
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资产作出了特别规定。
例如,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影响债权人进入破产清算前公平赔偿的资产处分。
这是破产清算不同于强制清算的独特制度设置。
一旦经理行使了这些权利,债务人最终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可能会增加。
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管理计划、变价计划和分配计划的指定,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债权。
3、不同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强制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4、除债权人以外的清算申请主体不同。
除债权人外,股东还可以向公司申请强制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申请清算,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股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
除债权人外,债务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本法的立法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不同的清算组织。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
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合格的,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与股东、董事、监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经理可由中介机构、具有经理资格的个人或清算机构组成。
但原则上,股东不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中。
5、不同的企业财产执行和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资产大于负债,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实施和保全。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终止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
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不得继续执行。
这是破产程序中非常特殊的规定,反映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二、被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怎么办
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与股东会作出此决定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上述变更请求。
变更法人代表的程序: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三、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
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企业集团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运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严重损害下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普遍适用”合并清算原则能够兼顾大多数案件的公平,同时能够提高清算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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