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吊销营业执照、解散股东大会决议。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董事等违法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贬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情况可以清算?

以下情况可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要什么条件

公司清算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