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商标被驳回,而驳回复审作为申请人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只要有确实充分的使用证据,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
但实践中偶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此时该怎么办?本文将带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标共存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存在冲突的商标的权利人之间所签订的允许在后商标注册的协议。
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书或在先商标权利人单方出具的注册同意书的形式出现。
在近似被驳的商标复审案件中,如果注册人如果能够提供与在先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共存协议,那么对复审案子的成功企服快车裨益。
那么这一纸协议在实践中的效力究竟裨益到何种程度呢?
首先明确一点,商标法并没有关于商标共存的规定,对其效力的认定是从法理和商标法律制度价值展开的。
我们知道,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采用注册制度,商标只要获准注册其权利人即享有商标权,其他主体就不得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如此可以使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通过商标的公告、公示,使得其他主体能够充分知晓该在先权利,从而在选择进入这一行业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做到“心里有数”。
这样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商标的混淆可能性,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但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复审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当事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通过在先商标权利人让渡或放弃自己的一部分商标权,以使该商标得以注册,这样是否可行?
从权利属性来看,商标权为私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得自由处分自身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司法实践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并不单单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企服快车面承载着商品提供者的商誉,另企服快车面,也对消费者的选择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出现势必会使消费者产生严重的混淆误认,致使其作出错误选择,损害其利益。
当两商标存在冲突时,共存协议仅为当事人所做的权利处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其仍会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特别是在商标标识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因此,共存协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复审商标可以注册,其注册与否根本上取决于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是否消除。
当然,共存协议虽然不是复审商标注册的当然理由,但其可以作为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一个考量因素。
共存协议作为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结果,通常可以表明复审商标注册人没有攀附在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而且其在实际使用中也会尽量避免混淆。
这样,两商标混淆的几率就大大降低,复审商标更容易通过,特别是在商标权利人为关联公司或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
因此在复审案件中,笔者建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积极沟通,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来提高复审成功率。
(少年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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