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所以我们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有效的会计信息产权来保证会计信息市场的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会计信息产权的现状并不乐观。
一般来说,会计信息的有效产权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明确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产权;
(2)供需双方都可以保护其对会计信息的产权;
(3)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成本;
(4)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
(5)会计信息产权定义的“公共领域”最小化;
(6)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控制管理阶级事前或事后的机会主义倾向。
以我国会计信息产权的定义为例。
首先,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并不清楚,会计人员仍在为管理者“背黑锅”。
由于相当一部分财务报表是由会计人员在管理层的指导下产生的,这些会计报表反映了“厂长利润”或“秘书成本”,结果由管理层独享,问题责任似乎都是会计人员的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全国会计水平的提高。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更新原有的会计工作观念。
会计改革前,会计人员往往在企业中发挥“监督”(考核监督)的作用,保护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时称会计人员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并不过分)。
但会计改革后,会计人员在公司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能从真正意义上监督管理阶层,甚至受到管理阶层的操纵(不由自主或不足),因此不可能完全对会计信息的最终生成负责。
提供会计信息的主体应为管理阶层。
其次,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不能保护其对会计信息的产权。
原因有三:
(1)会计法规不完善;
(2)投资者会计知识少,甚至不懂会计报表;
(3)投资者法律意识薄弱。
第三,目前的会计信息产权还没有显著降低会计信息交换中的交易成本。
会计信息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会计信息交换更加困难,会计信息市场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真正有用的信息服务。
正是由于会计信息市场透明度差,交易成本才产生并增加。
第四,正如前面提到的,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或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主体或个人的有利或不利影响。
我们特别关注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经济,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管理层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包括国家)造成不正确的决策和损失,如引诱投资者将稀缺资源投资于风险大、收益低甚至亏损的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机关忽视会计环境的变化(如价格变化),忽视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具体原因,盲目按照税法计算税收。
过度征税导致企业规模萎缩,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严重的外部性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前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中留下的巨大“公共领域”。
第五,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容忽视。
这是会计信息产权定义不完善或效率低下的相关现象。
管理者有大量的私人信息,不断进行平稳的收入和盈余管理,向会计信息市场发出不正确的信号;此外,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于道德风险(属于事后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属于事前机会主义)( W.R.Scott,1997)都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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