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生产方法、质量、精度或者其他特性具有保证意义的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

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组织注册。

申请人有能力对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检验,并负责保证。

如:绿色食品标识、皮革标识、纯羊毛标识、电子标识等。

由于认证商标的使用者是申请人组织的成员,因此商标所有人不使用该商标。

因此,在注册的申请和保护上,它与普通商品或服务商标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附上商标使用的公司章程。

认证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

认证商标的使用必须经注册人批准,其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否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使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继续发挥商品质量保障作用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因为认证商标是证明原材料特性和产品质量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产品质量就会失控。

加强对认证商标的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且有利于维护声誉。

依据《商标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1)若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了江西商标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注册商标。

(2)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做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a)任何人使用他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b)任何人使用他的业务的前任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他的前任人的业务地点的名称;(c)使用标志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d)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

(3)凡任何人在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a)某注册商标在首次使用的日期;及(b)该注册商标在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集体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

两者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江西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定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

明确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管是在江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还是商标异议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是法定的构成要素、与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是否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注册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明确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要点:

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类似。

具体来说,对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几点原则性要求:

(1)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也即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至于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原则:隔离审查与整体观察原则。

在认定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时是否相似时,要将两商标隔离审查而非摆放在同一个平面判断两者是否相似;此外,判断是否相似的时候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即使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含有相同部分,不代表两者近似,还要看各自的显著部分是否近似。

(3)同时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