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2122号“好孩子 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49186号“好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8841号“好孩子GOOD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发音、外形设计、商标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您关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5827290669(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