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商标转让行为,减少商标转让纠纷,避免虚假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当时办理的商标申请转让,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材料,还应提供证明转让、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盖公章.
商标局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可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文件的一个拷贝形式公证在国外可以要求提供公证、认证的副本,在形成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鉴定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中文版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盖章.商标局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给受让方,同时,国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转让人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的商标转让申请并提交一份书面的反射到商标局或者商标局对怀疑真实性转让的,商标局将对受让人的更正通知,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纠纷,要求商标局停止审查,应当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注册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可以根据申请中止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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