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专有的、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软件成为公众周知的材料之前,软件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属个人秘密.只有开发者才能决定是否发表,��用何形式发表。这里所说的发表,既包括正式发表又包括非正式发表。发表的构成要素是:
1、软件必须被一定范围的公众感知。如果仅仅是研制者或审定人、��定人、登记人等感知则不能称为发表构成发表的首要条件是被公众感知。例如在公开的学术会议上宣讲,在展览、贸易会上展示,在报刊上发表等等。
2.必须有一定的复本。软件通过报刊或连同硬件可大量复制,只有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时才构成复制。这个“数量”究竟如何定,应由有关当局来确定。
3、必须是软件著作权人自己的愿望的结果,即发表必须“台法”,反之,若是非法盗窃他人的成果或泄露技术秘密造成的事实上的公开,不能被法律视为发表。
软件的发表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发表的方式:
1、用出售或其他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
2.为了�J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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