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申请的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并且收到了商标局派发的注册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一下该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第一,有可能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相关禁止使用的规定,比如恶意取名或者与国家国旗国歌等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以及带有欺骗性质的等等都会被驳回;第二,存在在同一类别或相似类别上与先注册商标、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会予以驳回;第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只要存在这三种原因的其中之一,就会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那么我们有哪些解决办法来做复审的?
第一种,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情况下复审很难成功。除非我们申请的商标已经经过相关方面的许可,比如带有红十字会图案的应有其许可、带有其他国家名称、市级以上名称的应该得到允许等,且必须提供证明才能获批下证。
第二种,同其他商标存在近似或者相同。这种情况能成功申请获得注册的机会也不大。
第三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往往是商标申请失败的重要原因,很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就是其产品的某种公认的技术方法或通用名称。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该商标已经经过了使用以及宣传,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被公众明确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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