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商场里发现“飞天茅台”与“飞天不老酒”你会认为这两种酒都是一家厂商生产的吗?近日,就因“飞天茅台”认为“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300万余元。
4月2日,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飞天茅台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分别在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依法获得单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注册,随后授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许可上述两个商标。
2017年3月,茅台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其产品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自家的第10147169号单飞天图案、第10195572号文字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
茅台公司称,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及其组合,尤其“飞天侍女图”的图案,经过精心设计并长期使用,已经成为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特有包装装潢,该装潢已成为其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认知。而“飞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仿冒和近似。
茅台公司认为,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飞天不老酒”与茅台公司的主打产品一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将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网售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对此飞天不老酒公司称,“飞天不老”是2001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1651473号商标,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时间上也早于茅台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茅台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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