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自家商标竟被驳回2次,天盈九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因“凤凰宝”和两项有效期内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法院支持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议,天盈九州公司一审败诉。而就在2个月前,天盈九州公司曾因“凤凰宝”侵权败诉,被判赔偿北京农商银行50万元。
案情回顾:申请“凤凰宝” 两次被驳回
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著名新闻网站“凤凰网”(www.ifeng.com)(简称凤凰网)的运营方,“凤凰宝”则是凤凰网旗下金融服务平台,天盈九州公司自称“凤凰宝”为公司独创。
2015年10月8日,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委会”)申请注册“凤凰宝”,申请使用在第36类服务,包括“保险;基金投资;金融信息;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类型。
但是在2016年7月22日的时候,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的申请,理由是“凤凰宝”与另外两个既有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天盈九州表示不服,在2016年12月5日再次提出申请,结果又再次被驳回了。这次,天盈九州公司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判决:近似商标申请支持“先到先得”这两项商标申请商标和既有两项商标均为“凤凰宝”三个字,只是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形态近似,音、义完全相同,整体表现形式近似,容易使一般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于是九州公司的商标“凤凰宝”就成为了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而法院支持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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