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者,应于申请书中声明,并以立体形状图形表示及为相关说明。
]是以申请立体商标应于申请书中声明其为立体商标,其次关于商标之表示,除了以立体形状图形表示外,应辅以文字描述该立体形状。
有关立体商标之申请,若申请人以本局局网提供之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书,提出申请,应认为其已声明其所欲申请注册者为立体商标。
若以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书,提出申请,且未于该申请书中声明其所欲申请注册者为立体商标,而依其贴附之立体形状图标及其它客观事证,例如透视图或相关说明等,可以推认其应系申请立体商标而误用申请书表者,应通知申请人释明并补正申请书表。
为明确表现立体形状,满足商标适切审查的需要,申请人得同时检附五张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之视图或样本。
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亦得通知申请人检附之(参照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时,商标图样字段仅黏贴一主要立体形状图,嗣后补送其它角度视图者,若补送之其它角度视图为原黏贴主要立体形状图所涵括,则属原图样之补充,不影响其申请日。
反之,若嗣后所附之其它角度视图与原黏贴主要立体形状图非表示同一商标,则属变更,依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商标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申请后即不得变更].依商标法施行细则规定并未允许申请人检附相片之立体商标图样,盖因扫描、存盘及商标公报印刷上易模糊不清,且相片纸不易黏贴、易脱落,故以相片呈现立体商标图样不被接受,审查人员将限期通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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