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商标注册中,不可避免的会出有一些商标被驳回,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驳回的原因。
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该驳回原因主要针对由于违反商标法强制规定,且自身含有通用性、或存在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而导致被驳回的商标。《商标法》明令规定以下商标标志不予注册或使用:
(1)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判断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时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包括: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三、与在先商标近似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与检索时,会对商标局数据库中的现有商标数据进行引证和比对,一旦发现同一类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即可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
同时,除了同一类别引证之外,审查员还会对同一产品或服务范围的商标进行交叉名称检索。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如果被驳回方与被公告方的同名商标申请日相同,或者怀疑自己的商标存在被抢注的嫌疑,即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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