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19251287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商标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广大公众的欢迎和喜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1290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实际上为同一法律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49576号图形、第4989826号“MARKH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具体含义、细节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有多个以字母“M”为基础设计而成的商标先后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样可以并存使用。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1)
引证商标二
(2)
引证商标二
(3)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变更申请书及商标局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及其旗下产品获奖证明;申请人旗下产品情况及销售证据;申请人旗下门店信息;申请人为旗下品牌投入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旗下产品市场占有率调查情况;申请人“MEIZU”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与本案申请人系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娱乐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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