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图书出版合同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亦学亦玩”,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5827290669(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