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图书出版合同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亦学亦玩”,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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