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如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工程停工,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烂尾楼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破坏投资者信心。
对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烂尾楼形成原因:
(1)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下马。
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烂尾楼就是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的后遗症。
当时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远远高于销售额增长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资和大肆炒地皮、炒项目的结果。
(2)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
例如上海的烂尾楼就大多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形成的。
(3)市场定位不准,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
例如位于南京市闹市区新街口的某烂尾楼,十年内盖了又停,停了又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资决策时对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4)因施工质量低劣,被迫停工。
温州市某烂尾楼,地处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建了8年多,始终无法竣工。
由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只好爆破拆除。
(5)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缠身,导致停工。
烂尾楼的教训是: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来很好地把握,保持与宏观经济的协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
房地产业增长适当超前一点,有利于拉动宏观经济的发展。
但如果超前得太多,则又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产生大量烂尾楼的深层原因,就是房地产业发展大大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破产后,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1.购房者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人身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
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
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
假如发展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法院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起诉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
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因为等待发展商完工没有及时起诉,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当然,作为消费者而言,在烂尾楼出现时购房者总是不免处于弱势地位。
与其出事后费时费力维权,不如事前利用好手中的主动权,对开发商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由于目前房地产实行的是预售制,根据相关规定,没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不全、手续不全开发商不能施工,包括房地产五证、两书不齐全的不能买,这都是老生常谈了。
通常情况下,规模大、资金雄厚、知名度高的品牌大开发商也会相对靠谱一点,而那些刚刚转型的、经验不足的中小型开发商,在目前的形势下购房者就要加倍注意了。
当然,有条件的直接买现房、即买即住,也不失为一个保险的方式。
另外,烂尾楼的产权状况对购房人来说尤为重要。
业内人士提醒,购买时首先要确定房子的销售手续和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被银行抵押了;其次要先向销售方确定房子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最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等。
国家对烂尾楼的一些规定:
要解决烂尾楼的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政府干预两种途径。
(一)司法途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包括银行、建筑商、买房人等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开发商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依法处置予以偿还,,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抵押贷款银行、被拖欠款项的建筑承包商以及买房人等可与受让开发商变更相关的手续,买房人可继续履行预购合同而不要求退房,而此时受让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原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政府干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如果出现烂尾楼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行政性的干预,以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处理方案。
可以通过税费优惠政策、限期自行处置、强制性代理处置、强制性拆除、托管续建、引入新开发商、融资盘活等方式更好的平息烂尾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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