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每年倒闭的企业平均达100万户,按每户企业平均拥有商标0.5件测算,则每年约有50万件商标面临被继受。按一半商标无人继受或放弃继受测算,每年会产生20~25万件无主商标。
这些“僵尸商标”,阻碍了想获得注册保护并发展品牌产品的企业的道路。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无法判断此商标是不是“无主商标”。
审查员看还属于正常10年有效期内,就将其作为有效的商标进行判断,引证这些“无主商标”,驳回申请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
如,2009年甲公司在商标类别“轮船运输工具”上,成功注册“东方一号”商标,可商标主体公司2010年就倒闭了。但商标数据库里,仍然认为“东方一号”有效。
若乙公司在轮船上申请注册“东方一号”商标,商标局审查员查询数据库,引证甲公司注册的“东方一号”商标驳回乙公司提出的“东方一号”商标申请。
这就使得乙公司可以注册的“东方一号”商标,因为“僵尸商标”的存在而无法注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申请人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无效商标,释放商标资源。
企服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和“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如果只提出复审,或只提出撤三,都不能起到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作用。
在复审文件中,需要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处理该案商标复审事宜,说明此案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基于请求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提出待商标局审查撤销申请程序结束之后再进行复审审查。
如果被驳回商标是由于“僵尸商标”的阻碍,商标局撤销商标之后,就没有引证商标了,复审程序将无法找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复审程序中已经被驳回的商标,极有可能死而复生,成功获得注册。
这也是一种商标资源的再次分配利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需要一系列的专业性的分析判断,结合做出挽救商标的决策。
最后,提醒商标权人,成功注册的商标一定要持续的使用,否则自己辛苦注册下来的商标,因为三年未使用,有可能被撤销,另外作为商标申请人也应该了解掌握自己在注册商标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在注册各个环节中发生意外时,及时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挽救,建议申请人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自己提供专专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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