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申请证明商标有两种方式:
1、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证明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 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步骤: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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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183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