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三种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式,优衣库商标未侵犯指南针等公司商标专用权
三种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式
创新发明是一个企业能够长久地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新鲜度、获得广泛认可并占牢一席地位的重要依据,这也就不奇怪许多企业为何对发明专利申请如此的重视。
不同企业对各自的发明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方式和选择是有所差别的。
本文根据几方面的特性对三种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方式进行不同浅析。
1、大型企业大型企业通常已在现有的市场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质量好,服务好,售后好的发明专利申请策略需考虑到竞争对手的实力和状况。
如果自己的技术创新具有前瞻性,竞争对手目前的实力还无法对其构成威胁,那么可以适当的延迟专利发明申请的时间,这样让竞争对手在追赶的时间内也变相延长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如果该技术已由多家企业同时研究,那就应抢先申请专利以取得先占优势。
2、发展型企业发展型由于在起步发展的阶段,技术尚不成熟,企业风格尚未成型。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早晚取决于公司策略和竞争对手情况。
如果希望给竞争对手造成压力,可以选择尽早将专业服务好的发明专利申请公诸于世,以作为明面上可出手的利益筹码。
如果希望制造出其不意的品牌宣传或广告的新闻效果,可以选择延迟公开。
3、跟随型企业跟随型企业受资金、技术方面的制约,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都先以自身产品的生产经营地为主,再绕开市面上的主力营销版图悄悄进行。
如若实在绕不开竞争对手,就会在短时期内批量集中申请,利用数量和质量给竞争对手造成压力。
这种合围专利布置如果运用出色,一旦出现质量优服务好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取到的额外利益也非常可观。
优衣库商标未侵犯指南针等公司商标专用权
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二审为其“正名”当下,如何引导商标权利人诚信维权成为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前的一审中,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曾起诉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生产销售的带有某标识(下称被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一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据了解,指南针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活动策划、展具租赁等。
中唯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等。
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诉争商标,随后被核准使用在25类鞋、帽等产品上。
成立于2006年12月的迅销公司,其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下称日本迅销)。
日本迅销于1995年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3年取得第3012401号“优衣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日本迅销授权,迅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多处使用了“UNIQLO”“优衣库”以及被诉标识。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标准,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的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并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
此外,被诉标识使用在衣服等相关产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区法院)。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下认定:
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
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
“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
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
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消费者已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专利费上调高达33%
自1月16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将专利申请费用上调高达33%,并将专利审理和上诉费用上调高达72%。
USPTO最终规定对大实体及小微实体的202项专利费用进行设定或调整(此处“大实体”是指除了那些享有小微实体费用优惠之外的所有实体)。
小微实体的费用是分层级的,其中小实体享有50%的优惠,而微实体享有75%的优惠。
符合以小实体身份缴纳费用的条件是基于申请人经营企业的规模大小或特定非营利状况。
《美国发明法案》(AIA)第10(g)节对符合以微实体身份缴纳费用的条件进行了描述。
此外,还将引入42项新费用,用以代替即将取缔的14项费用中的一项费用。
USPTO最终规定将小实体优惠适用于两项额外费用,并将微实体优惠适用于六项额外费用。
上调最多的是双方复审程序(IPR)请求费用,该费用增长了6500美元到15500美元不等,且无论实体状况如何皆不给予优惠。
大实体(如,雇员超过500人)实用专利申请(与中国的发明专利相似,但不要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混淆)的全部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及审查费)由1600美元增至1720美元。
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每项加收100美元,相较增长25%;超过3项的独立权利要求,每项加收460美元,相较增长10%(针对大实体而言)。
实用专利授权费增至1000美元,相较增长4%(针对大实体而言)。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植物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也出现了相应增长。
维持费暂未上涨。
对于请求继续审查(RCE)的费用,第一个RCE费用增至1300美元,相较增长8%;第二个RCE费用增至1900美元,相较增长12%(针对大实体而言)。
对大实体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要比提交继续申请便宜不少。
在大多数适用于中国申请人的情况下,大实体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全部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及审查费)为1580美元,提交继续申请的全部申请费用为1720美元。
然而,小实体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全部申请费用为790美元,提交继续申请的全部申请费用为785美元。
三种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式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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