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一种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直接办理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提交。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应提交的异议材料包括: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成立证明等相应文件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5.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具体要求如下:
1.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也可以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分别提交申请。
2.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异议证据材料应完整、精炼,纸质证据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证据材料较多的,建议以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提交。
3.办理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纸质异议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4.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加盖与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5.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勾选,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注意事项
第一,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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