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房改房产权纠纷一般有三种,和单位解除关系、员工死亡继承、夫妻双方离婚等三种原因引起的房改房产权纠纷,这三种不同的房改房产权纠纷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一、解决劳动关系产权纠纷

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

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因调动工作、辞职或除名、辞退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以该职工已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

所以,职工在没有取得产权前,和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丧失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在履行中因购买方丧失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而失效,售房单位是有权收回房屋的。

二、职工死亡产权纠纷

因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继承纠纷的处理。

职工生前参加单位的房改并交纳了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证前因病死亡,该房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还是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如果参加房改的当事人死亡时没有取得产权证,那么继承人仅仅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即向用人单位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权利。

如果死亡的当事人在死亡前已经取得产权证,就按普通房产直接继承就可以处理。

三、夫妻房改房纠纷

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参加了某企服快车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企服快车对该房屋的请求权。

售房单位也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其中未取得房产企服快车且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企服快车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保护未享有优惠且未取得房屋企服快车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