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标的规范使用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标样(不擅自修改注册商标标识,商标在使用时的标样要和注册证上的一样),但是考虑到市场实际,在商标周围增加其他元素,并不会被视为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显著特征”指的是商标整体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举例来说,一枚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常见的装饰性图案、花纹,仅起到美化作用,那么整个商标具有识别力的部分无疑为文字;再比如一枚中英文组合商标,因国内消费者以汉语为母语,故中文部分往往是识别的最主要部分,即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系正当之举。所以,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在商标周围加入其他装饰性元素,不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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