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对侵权行为的实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主体为侵权责任主体,也是诉讼中确定被告的依据。
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成为侵权被告主体?以及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作为受害人如何确定被告?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微宏研究开发unfox反编译软件,并对该款软件做了著作权登记。
从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unfox软件。
原告将远望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本案的直接负责人应是“黑马”而不是远望,其理由是其与黑马就合作开发“黑马通用网络财务系统”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一份协议,确立了合作开发、相互独立的合作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黑马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案件焦点】“黑马”能否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评析】法院针对远望公司这一辩称认为因黑马产品部直接以远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unfox软件,该侵权行为应视为远望公司所为,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后果亦应由远望公司承担,故远望公司之辩称理由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能够作为诉讼主体有以下几个条件(1)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
(3)有一定的财产“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4)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
“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
在本案中,“黑马”是由王某等人合伙组成,专门从事黑马通用网络财务系统的开发。
从两者的协议来看,黑马是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远望公司为其提供了20000元的开发资金及公司内的办公室及公章,允许其在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黑马的经营行为都是以远望的而名义而进行的。
因其没有经过登记,不属于其他组织,无法作为民事主体。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
如果黑马是经过登记的,则可以与远望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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