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影视作品指面向残障人士,通过后期重新制作,在视听作品的画面及声效的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等方式使视听障碍人士可以无障碍感知的电影。
随着社会对于无障碍的关注度变高,上海某传媒公司在各大应用市场运营推广 无障碍影视 手机APP,免费传播部分电影作品的 无障碍格式版 。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 无障碍影视 手机APP传播的多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被告不能确保作品仅向 阅读障碍者 提供,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本身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APP免费提供 无障碍视听作品 算侵权吗?近日,新闻晨报·周到上海记者对话了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唐若愚。
无障碍影视 引诉讼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多部知名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上海某传媒公司是一家专门做无障碍视听作品APP的运营商。
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被告运营的 无障碍影视 手机APP上传播,供残疾人观看,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将上海某传媒公司告到了法院。
上海某传媒公司认为,他们是把影视作品制作成无障碍版本,供残疾人观看,是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认为, 合理使用 的范围应该限于阅读障碍群体,而不是全体残疾人,所以仍然认为被告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何为 阅读障碍者 ?金山法院经审查认为,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在该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残疾人证编码倒数第二位为
1、2、3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人,根据一般文义理解,应当属于较为明确的 阅读障碍者 ,但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中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细分,既包含了阅读障碍者,又可能包含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非阅读障碍者。
但此时应当考虑到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提供 无障碍视听作品 的企服快车苛责以其无法做到的审核方式,作品的著作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对此予以适当的宽容。
所以我们就给了双方这样一个调解方案,将阅读障碍者的群体以我国现有的残疾人证尾号为
1、2、3、7,就是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以及多重残疾人这4种类型将他们界定为阅读障碍者,要求被告将他们的无障碍视听作品只能向以上4类人群进行传播。
另外,在使用APP之前,上海某传媒公司应当对使用注册的用户进行审核,由用户上传残疾人证的编号,确认是以上4种人群才可以将无障碍视听作品再免费传播给他们观看。
最终,经法院调解,将 阅读障碍者 的范围限定为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
1、2、3、7的残疾人,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多重残疾。
上述人员有权注册、登录、使用被告公司运营的 无障碍影视 APP。
输入残疾证号才能注册APP如今,记者再下载并打开 无障碍影视 手机APP,就能发现,虽然页面上有多部影视作品可以选择,但一点进作品封面,就提示需要凭手机号、身份证号、残疾证编号等信息进行登录。
记者又点击 注册 ,发现必须输入残疾证号才能进行注册。
要输入的这个残疾证号,必须要尾号是
1、2、3、7这4类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者说多重残疾的人,他才能登录注册APP的会员,注册完之后他才能观看,不属于以上人群的人,就不能通过这样的APP来注册账号和观看影视作品,这样就不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又能保证阅读障碍者能免费观看到这些好的作品。
记者还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金山区落实 南北转型 战略要求白皮书》中了解到,金山区法院审理上述 无障碍视听作品 案后引起了社会反响,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残联召开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强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 座谈会,会议发布了《倡议书》,得到了多个头部影视平台的积极响应,后该案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法官:面对新型案件更应该勇于做 应用题记者:本案是调解结案,为什么法官给出了这样一个调解方案?唐若愚:
面对一种新型案件的时候,法官不应该仅仅做一个 是非判断题 ,而更应该勇于做 应用题 。目前我们国家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 阅读障碍者 作出解释的。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试图去对 阅读障碍者 这样一种特殊的人群,做出一种在著作权人和残疾人保护公益组织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这样能够避免专门做 无障碍视听作品 的这样一些残疾人公益群体,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侵权,也能让这些拥有作品著作权的那些大型的传媒公司,他们也能够自发的专门开辟残疾人保障或者无障碍群体的页面,供他们能够及时地享受到残疾人的文化权利。
记者:近几年,越来越多的 无障碍电影无障碍视听 出现,那么我们如何去判断这些作品是否涉及侵权?边界在哪?唐若愚:
我认为判断的界限其实就是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的界限。而我们著作权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界限就在于 阅读障碍者 ,也就是说作品只有向阅读障碍者提供,这样的做法才是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而阅读障碍者的界限,在我们这个案件中,我们法院首次进行了探索式的解释,并且也得到了残疾人公益组织以及大型的传媒公司的认可。
相信随着这类案件的越来越多,立法越来越完善,著作权人和残疾人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会做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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