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别人申请撤三怎么办?如何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随着商标注册量的不断增加商标注册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很容易就和之前注册的商标产生近似商标的情况。我们在查询的时候经常发现自己想要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这时候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申请商标撤三再注册。那么,商标被别人申请撤三怎么办?如何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下面请看企服快车知产的小编详细介绍。
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很容易理解。毕竟,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注册后不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将是资源的浪费,也是申请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障碍。
但是,如果你的商标被撤三了,你该怎么办呢?当我们收到文件时,我们不必惊慌失措。我们只需要按照商标局的要求提供信息。不能提供使用证据的,可以提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时效和答辩期限。答复期限届满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无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使用的商品的注册商标。
那么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应当直接附着、刻印、烙印或者编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用于附加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价目表等上;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证,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以广告牌、邮寄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作广告的;
4、商标在展览、博览会中的使用,包括在使用商标的展览、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品和其他资料;
5、其他依法使用商标的形式。
二、 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招牌、店铺装饰、员工着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信纸等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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