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而成,那么商标申请不能成立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请看企服快车知产的小编详细介绍。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
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
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
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
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
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以上这些是对商标的要求,商标法对注册人也是有要求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如果不是则也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必须要符合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注册商标才能被商标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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