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交申请了一件“书里巴巴”商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阿里巴巴集团以商标近似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近期,商标局经过审查之后,公布了异议结果。
据查,被异议商标“书里巴巴” 定使用于第16类“箱纸板;纸;便笺本;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宣传画;连环漫画书;图画;文件夹”商品。
阿里巴巴集团引证了其在先注册的第41069613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720868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餐巾;小册子;贺卡;名片;印刷出版物;书写工具;纸牌;碎纸机;文具”等商品。
商标局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于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书里巴巴” 侵犯其字号权,因证据不足不被商标局认可。
最终,商标局决定对这件“书里巴巴”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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