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0595号“ALSO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04376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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