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763313号“MUTI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与第4022280号“美婷妮 METI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并未续展,请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再审理此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UTINY”可译为“兵变、叛乱、暴动”等,用在所驳回的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2018年6月25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经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见第159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UTINY”组成,该英文可译为“兵变、叛乱、暴动”等,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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