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383344号“第一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474940号“第一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920801号“FIRST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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