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川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凡没有有效《河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申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植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如今注册公司的办事流程不断简化,尤其是网上全流程办理的方式大大的节省了工商注册登记的时间。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网上工商注册登记的流程。
除了股东含有异地法人企业或涉及前置审批的情况,公司都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的方式办理。
网上全流程办理,顾名思义,就是采用互联网申报的方式,所以需要提交的材料都为电子档,工商管理部门在线上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信息,审核符合条件即可通过申请,工商注册完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上工商注册登记的流程。
1、数字证书登录数字证书包括CA数字证书和银行U盾两种,均可用于登录系统。
首次登陆的需注册账户后才能办理公司注册等事项。
2、填写企业设立信息点击“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并按照流程指示进行公司设立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核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及股份比例、公司经营范围等。
法人、股东需要在线完成实名认证。
3、数字证书签名下载《市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登记申请书》PDF文件进行数字证书签名,签名完毕确认无误提交即可。
4、审核申请完成提交之后需等待工商局审核,如满足条件准许设立,即可前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完成。
如被驳回也会收到被驳回的详细原因,根据驳回的原因整改后再次提交即可。
工商注册登记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公司名应准备好3-5个备选,防止核名不通过
2、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组织架构应提前确定,节约填报时间
3、公司的注册地址需提供准确地址,不可虚假填报,以防因为工商局联系不上导致企业陷入地址异常。
4、公司法人名下不能有异常公司,会对新注册公司的信用和报税等情况产生影响。
以上就是网上工商注册登记的流程介绍,而高速发展的正在给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相信未来的营商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注册商标的注册不能随意更改,但如果河南商标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享有依法使用商标的专有权,这项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比如,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转换、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都会引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改换。
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有注册人名义,而是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手续,使更换了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致因为未作变更而使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注册的事项,凡是发生改变时,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手续。
因为每一个注册事项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所以已经作了注册的事项一旦有了改变,就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事项变更有必要的程序。
首先是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变更登记事项时,还要求商标注册人应当处理变更,即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则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处理。
例如,如果同一商标注册用于多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所有注册商标必须一并更改,并且不得处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在进行河南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
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
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
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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