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4年购进设备,当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导致进项税没有抵扣,现在将设备出售,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贵公司购进车辆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因为贵公司自身原因没有抵扣,不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情形,在处置时应按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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