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与破产和解的区别在于直接目的的不同。和解是为了保持个性,不仅具有消极性和外部特征,而且双方都有不同的应用对象。一是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和个人。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和解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与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虽然预防破产是两者的共同终极目的,但两者在直接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破产和解是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从而达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部特征。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远宽于破产重组。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和个人。大多数国家的重组制度严格适用于公司。

3.申请人是不同的。虽然两者也采用了当事人的申请主义,但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和解的申请人。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除债务人外,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二、公司申请破产程序是什么

公司申请破产程序是如下:

1.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企业破产法中职工权益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