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法律程序的详细内容是提出重组申请、审查申请、指定经理、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提交重组计划。破产重组具有强制性、突出的市场特征和各种重组措施。
一、破产重组法律程序的详细内容
破产重组法律程序的详细内容如下:
1.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组,并启动重组程序。
3.法院审查重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组期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经营事项,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经营事项移交给债务人。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组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二、破产程序申请主体
申请破产的主体可以有以下这些: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什么是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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