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原则上,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应优先从无担保财产中支付。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破产成本与破产债权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理解。

一、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的关系

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原则上,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应优先从无担保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权的保管和担保物权的实现。”因此,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中存在的“担保财产和担保物权的保管费用”,应当从担保物的变价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担保人优先赔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这两种权利在破产过程中都有优先权,但相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的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原则上,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应优先从无担保财产中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的矛盾。如果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设置了物权担保,担保价格的变化是否可以用来偿还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和共同利益债务。

二、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破产法》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