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经理是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处理破产财产的人。由于工作量大,涉及许多专业问题,法院不能单独完成,因此法院经常设立破产清算小组进行处理。那么,企业破产经理的组成是什么呢?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企业破产经理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在破产案件中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称“破产清算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管理清算工作复杂,大量法律事务和专业、技术非法事务,远非法院人力物力,法院作为独立司法机关,具有公法性质,破产财产管理、价格、分配工作为私人法律事务,不得由法院处理。

管理人可以是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被吊销;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本规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破产和管理制度的需要,包括两类:

一是相关法律机构,包括清算组、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机构;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二、破产申请人是什么意思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后几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后五日内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异议的要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期满十日内必须要裁定是否受理。除此之外的情况,法院应当在受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