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一种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因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然后人民法院宣布企业停业,进入债权和债务清理状态。

根据甜瓜法的规定,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需要成立清算小组。

那么,国有企业破产的赔偿方法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的介绍!

一、国有企业破产赔偿方法

破产申请程序如下: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4、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

二、什么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三、驳回破产申请的理由

(一)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 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 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二)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

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