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成功被驳回后,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驳回商标复审,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复审呢?
一、如何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拒绝审查申请,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执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
2、期限: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长三个月。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审费:申请复审应当缴纳商标拒绝申请费,现行收费率为每项申请1500元。
4、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该申请,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改正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全部退回。
二、商标驳回申请材料是什么?
1、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申请人应当仔细填写申请书,特别是填写充分的审查理由);
2、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加盖商标局“驳回”章;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5、标局寄发商标反驳通知书(以确定审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6、他有关证明材料和物证;
7、请人须在提交覆核申请后,在申请中作出陈述,并须在申请日期起计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相同的证据;申请人在申请中没有作出陈述,或在申请期满时没有提交陈述,作为对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豁免;
8、其他要求:原《商标注册申请表》中提交的商标、填写的商品/服务等内容不得更改。
以上就是关于避讳商标复审的申请材料和详情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还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帮助你驳回复审。用专业人做专业事。
链接:http://www.zzcs.net/news/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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