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对环境问题很早就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国家环保局自197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种类标准,在世界的环境保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两大类,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是强制执行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是略超前于我国的经济与技术发展的实力的。
因而对某些行业来说达到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要求是非常困难的,如电力、石油化工、冶金等。
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就无法通过ISO14000认证呢?这是个所有组织都热切关注的问题。
环保局、环保专家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论证,认为法规、标准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ISO14000标准本身也有专门的条款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要求,且在4.1环境方针、4.2.1环境因素、4.2.3目标/指标和4.2.4环境管理方案中都要有所体现。
我国也在引入推行ISO1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
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中国政府为了规范ISO14000标准的认证秩序,避免重蹈ISO9000标准实施的混乱局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标准健康发展的规范政策。
首先,ISO14000认证的推行不再有两套体系的存在,中国国内实行“一个体系,一套标准,一种证书”的管理原则,建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由国务院28个部、委组成,主任单位是国家环保总局,第一副主任单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承担。
指导委下设两个分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认证机构认可与审核员注册。
其次,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严格把关。
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必须有10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认证质量和约束审核员的行为。
同时,咨询机构必须有5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也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国内开展认证,也必须取得环认委的认可;境外咨询机构也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目前,尚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得到认可和备案。
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要符合所在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组织在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法律法规予以承诺,确保组织的环境行为不仅现在符合,将来也能够满足法律与政策要求。
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师来说则必须清楚地了解本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掌握切实的环境科学基础知识才能够胜任认证咨询工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很早就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国家环保局自197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在世界的环境保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两大类,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是强制招待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是超前于我国的经济与技术发展的,因而对某些行业来说达到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要求是非常困难的。
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就无法通过ISO14000认证呢?这是所有组织都热切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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