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随处可见。招待客户和员工出差时会产生餐饮费用。那么,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后,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什么?

一、增值税

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有扣除限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