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或者修理、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你提供的是加工或者修理修配服务以外的服务,按照规定你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有适当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93〕40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4号总统令第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第二,工作对象。

由持有《残疾人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聘用的残疾人。

三是救济标准。

(一)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

(3)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残疾人创业,并雇用少量人员协助其创业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措施。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所有税款。

(五)残疾人申请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凭《残疾人证》和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