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为了让该商标区别于别的经营者商标是需要突显其独特显著性的,所以大家就需要对这企服快车面有一定的了解。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显著性的取得与丧失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之商标显著性的取得与丧失
2.2.4 商标显著性的取得与丧失
商标的显著性尤其是其获得显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和一般符号意义一样均有一个形成演变甚至消亡的过程。
在符号学上,符号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即"符号意义虽然不像生物体那样生老病死,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类似'生命'的过程,即从生成、繁衍、老化而走向死亡"。
其中符号意义的生成是通过意指过程完成的。
罗兰巴尔特说∶"符号是音响、视象等的一块(双面)切片。
意指则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和所指结成一体的行为,该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
"符号的意义是关于对象的讯息,它生成于能指和所指相结合的时候,在意指发生作用之前,它只是一片混沌,而不是意义,在意指发生作用之后,意义通过能指反映对象。
在意指行为把能指和所指结合成为符号即意义生成的初期,符号意义的讯息量是不大的,随着人们认知和交际的发展,对于符号对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于是符号意义便由一个义项增加到若干个义项,逐渐丰富起来,这就是符号意义的增长、延伸和变异。
商标显著性和符号意义一样,它不是静止不变的,它不仅有获得的过程,而且在其获得以后也有一个演变、衰老和死亡的过程。
那么这个过程又是怎样的呢?这里借助符号学上关于符号生成演变的规律并结合商标法的特殊性来进行分析。
根据前文对商标概念的符号学理解,在二元商标结构下,商标本质上是商标标志及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的统一体,离开商标标志和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都不可能有商标的存在,商标的实质就是商标标志与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之间的联系。
所谓商标显著性就是指商标在商标标志与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某企服快车面或者两个方面与其他商标不同。
商标标志不同固然构成不同的商标,商标标志相同只要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仍然能够构成不同的商标。
从商标显著性的获得角度来看,所谓商标显著性的获得就是在商标的使用者看来,商标标志与商标标志所代表的有关的商品信息已经结合在一起且这种结合与其他任何的结合都不相同。
然而,商标标志与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
这种变化必须借助于三元一组的商标结构才能进行合理解释。
因为在三元一组的商标结构下,商标除了包括商标标志之外,还包括商标的意义即有关商品的信息以及商标所识别的对象,即使用该商标的某件具体商品。
其中商标的意义与商标所识别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狗"概念和某只具体的"狗"之间的关系。
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演变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商标标志不断被使用在它所使用于其上的商品上,随着商标标志不断地被贴附于商品上并且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购买与消费,由于商标标志是该商品的最"显眼的"特征之一,因此当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相对比较稳定时,一件件贴附着这种商标标志的商品的信息就逐步地被浓缩到商标标志上,于是商标标志在消费者眼中就成为了某种商品的代表,包含了这种商品的有关的信息。
至此,商标标志与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就结合在一起了。
于是,商标显著性就形成了。
同时很显然的是,尽管生产厂家可以将其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维持在某一稳定的水平上,然而无论是任何厂家,其所生产的每一件商品在质量、服务等特征方面却不可能完全一样,即商品的质量水平不可能保持绝对稳定,完全没有任何变化,而商品在质量、服务等特征方面的这种变化就意味着消费者本次所买到的商品和他以前买到的商品是不同的,消费者会认为他以前购买该商品所形成的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认识即商品信息是错误的或者有偏差的,而这显然会导致该消费者对该商标进行重新认识,重新认识的结果就是商标所代表的商品信息在消费者看来发生了变化。
因此随着消费者对新的商标商品的购买和消费,商标的意义也不断发生变化,商标的显著性发生了改变。
当然,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越稳定,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新的商标商品后对商标形成的认识的变化越小.于是这种商标的意义就越稳定,这种商标的显著性就越强;而相反,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越不稳定,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新的商标商品后对商标形成的认识的变化越大,于是这种商标的意义就越不稳定,这种商标就显著性就越弱。
商标显著性获得演变的动态过程告诉我们,商标意义形成的关键是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的稳定性,而不是其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多高,这就是为什么高档商品中有驰名商标,而中低档商品中也不乏驰名商标的原因。
不过显然,任何商标要具有一定的商誉,基本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商标要维持其商誉的存在还必须不断地被使用,因为长期不使用消费者会逐步遗忘该商标。
以上是从符号学角度来分析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演变与丧失。
事实上,由于商标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来发挥作用的,而要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记了解到它所代表的商品信息,不仅需要消费者已经认识到商标标记与其所代表商品信息的关系,也需要商标标志与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这两个要素中至少要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商标不同。
这一过程显然就是认知心理学的"如何获得世界的信息;这种信息又怎样表征并转化为知识;它怎样贮存"的问题和过程。
从商标显著性获得的心理过程来看,第一个阶段就是消费者接触带有商标的产品,他首先感觉的应该是商品的外在特征,这种商品的外在特征的刺激经抽取组合和编码后会与他记忆中的信息匹配,从而促使其购买或者不购买。
而一旦买回去,消费者便会使用该商标商品,其中每一次的使用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种新的刺激,这种新的刺激又经过抽取、组合和编码对他的记忆产生影响,随着不断地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有关信息就会在消费者的长时记忆中留下印象,而这种印象在其下次购买时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标商品在一定意义上均是通过商标标志进行的,因为商标标志是商品的最为形象化的信息,它是最容易被记住的,随着消费者不断地通过商标标志与商品之间发生使用与刺激的关系,关于商品的信息最终就会浓缩在商标标志中,以至于以后,他一旦发现商标标志就会联想到相关商品的信息。
至商标标志及其所蕴含的信息在消费者的长时记忆中储存并形成与其他商标在商标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信息发方面的区别时,商标显著性就初步获得了。
商标显著性获得以后便会在消费者的下次消费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指导着消费者的反应活动。
需特别指出的是,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是连续多个认知过程的反复进行,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时商标显著性的获得过程和商标功能发挥过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被截然分割的,只不过商标显著性的获得过程主要强调和侧重的是认知过程中从感觉到长时记忆的过程,而商标功能发挥过程强调和侧重的是认知过程中长时记忆对进一步的消费行为的影响。
实际上二者是互相影响着的,因为商标显著性的获得过程是商标功能发挥过程的基础,而商标功能发挥过程的结果又会影响到消费者的长时记忆。
如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显然对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记忆有极大的影响,而这种对商标的记忆显然对消费者下次消费时对这种商标的感觉、注意、知觉等具有重要作用。
而消费者在第二次消费时所得的感觉、注意、知觉等显然又会对消费者对该商标的长时记忆产生影响。
如果第二次消费时感觉效果不如第一次消费,消费者就会降低对这种商标的评价。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显著性的取得与丧失在使用和侵权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是比较看重这一点的。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商标显著性的取得与丧失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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