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
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这个案件登上热搜后,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戴某是出于好心才会载同事回家,结果现在需要赔偿那么多钱,这跟之前的扶老人被敲诈案件一样,都是好心没好报的例子,这样下去谁还敢做好事啊。是否真的是好心没好报呢?我们需要理清法律这样判决的依据。
首先这个案件中戴某顺路捎带王某的行为涉及了《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好意同乘规定:
1、如果驾驶方没有责任,那么对于同乘方的损失,应该由侵权方进行赔偿,驾驶方不承担责任;
2、如果驾驶方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驾驶方的赔偿责任;
3、如果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驾驶方的赔偿责任;
4、如果搭乘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也需要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从好意同乘的规定来看,上述案件结果是法院出于戴某有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即使戴某是好心,但造成王某的身亡也是事实,只能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却不能免除。
另外大家也需要特别注意:“好意同乘”的三个特点: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其中“无偿性”是好意同乘的前提。
“无偿性”,很多人可能会产生一些误区,比如:房产公司载人看房的免费看房车,商场的免费购物班车都是“免费”的,也属于“好意同乘”吧?但事实是这些都不适用于好意同乘的规定。理由是这些“免费搭乘”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用户支付的费用中了,并不是无偿的。
可能还有人会问如果别人好意载我,我给ta付一些油费是不是也不属于无偿了?这种行为看起来支付了金钱,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搭乘方对驾驶方的一些经济弥补,分担了驾驶方的出行成本,并不是搭乘方对驾驶方的搭乘行为的支付费用,属于互助性质,因此属于“好意同乘”。
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乐于助人行为的支持。如果戴某没有责任的话,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赔偿判决。但戴某本人是有责任的,那么就不能仅仅只凭借“好心”免除责任。因此大家无论是为了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还是为了不用遭受这种“无妄之灾”,出行的时候都请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小心谨慎地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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