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卖家和买家并不直接对接,而是通过一名或多名交易中间人实现交易。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双方不适合直接交易、买卖资源不匹配、买家资金短缺等。为了交易方便,很多时候货物不由交易中间人过手,交易中间人和真正的货主、真正的买家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指示货主直接发货给买家并从中赚取差价。
作为交易中间人,遇到缺斤少两的事就比较麻烦,买家说收到的货数量少了,卖家说自己足额发货了。尤其是当真正的买家和卖家知道彼此的存在后,其关系还要乱。遇到这种扯皮事,法院的态度如何,交易中间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的案号为(2023)新民终45号,由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案例的背景大概如下:
甲公司是真正的卖家,乙公司是中间人,丙公司为真正的买家,但丙可以直接去甲那自提货物。本案的上诉人是丙,被上诉人为乙,因为丙觉得乙“缺斤少两”。
一来交易中间人乙在交付环节是被架空的,丙直接找甲提货,二来甲和丙相互认识,对乙并不利。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是如何评判呢,小编提炼了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的争议焦点一:先付款还是先发货。付款和发货的顺序对双方权利义务会有一定影响,如果由卖家先发货,买家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清,那买家收到货物发现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完全可以先不付款或是付一部分款,如果买家收到货后全款付清,后又主张数量、质量有误,这一主张法院较难认可。
法院的争议焦点二:《入库单》和《结算确认表》的效力如何认定。入库单作为买家给自己看的单据,并非没有效力,而是具有弱效力。因为没有卖家或卖家委托的承运人的签字,《入库单》只反映了买家单方面的入库信息,并不能据此认定卖家缺斤少两。本案中《结算确认表》由买家出具,中间人和卖家确认构成,而且三方先前已有类似交易经验,所以法院肯定了其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买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所以说,对于交易中间人,确认结算书是非常重要的,最好的方式是由买家先发起结算确认书,再由本人和卖家签字确认。大部分卖家会选择先款后货,大部分买家会选择先货后款,表象上沾了光,其实也增添了一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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