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即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许可的代价,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1.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对该商标的使用权.独占被许可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权.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第三人.
3.普通使用许可.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形式较为常见.这种形式适用于:产品更新快而又需要尽快扩展被许可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期望使用商标的商品借"名牌"效应在短时间内即可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控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使用的;连锁加盟经营的.4.再许可即许可人在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授权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这种再许可授权多见于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中.
此外,以商标权作为投资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我国近年来有许多商标权人将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直接作为资本参与投资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总投资额的20%,也就是说用商标这种无形资产投资可以获得企业20%以下的股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以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商标使用权作为投资.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仅将商标使用权投资人股的,这种投资方式实际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例如经营连锁店业务的公司.
2.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方式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形成了一种类似商标共有的关系.商标注册人在处置自己的商标时,一般应事先与被投资企业协商.
商标注册人以商标作为投资的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视具体情况和约定,双方可以签订商标转让或者共有合同,并依法到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或者签定长期独占的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就商标的处置权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切实维护双方的利益.
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的,当事人双方一旦发生权益纠纷,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多是合资合同的子合同,因此,般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争议,然后再解决商标权益纠纷.如果商标注册人撤资后,对方当事人未经允许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的,则应负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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