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
②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③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④许可人必须监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⑤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⑥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做出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事情.
(4)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并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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